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廷佳
曾鑫 被告 毛佩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琴媛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