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郭芳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張郭明月
蔡玉時 郭小聿 陳木霖 鄭昆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6,8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2=285,867元(元以下4捨5入)。
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2=68,267元(元以下4捨5入)。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6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2=260,267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2=102,400元(元以下4捨5入)
五、一+二+三+四=71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