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乙○○住
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