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庚○○丙○○癸○○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甲○○住臺
壬○○住基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基被告丁○○住基
辛○○住臺戊○○住臺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臺
張麗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