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