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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