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 楊文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
二、聲請人應說有何時開始繳納協商款項?何時毀諾未再繳款?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母 林金枝 、子女楊○○、楊○○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3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3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上開3人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租屋處之使用面積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並說明尚有何人同住該處及陳報租屋處附近租金均價之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應陳報自96年8月小吃店歇業至今之「所有」收入來源及目前有無工作?所任職務種類?薪資數額?若已失業,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如聲請狀所述之房屋買賣契約書。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楊○○因接受癌症治療所支出之「所有」醫療費用及曾受領之「所有」保險給付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八、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何友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並應於債務人清冊中詳列其正確姓名、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十、聲請人應具實報告「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4日起至97年6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聲請人應說明匯款單(證3)之匯款人 陳源豐 與各收款人之關係為何?上開匯款單與聲請人清償親友債務有何關連?聲請人出售名下房屋所得價金於清償親友債務後之剩餘金額及其後之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本人或子女楊○○、楊○○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林金枝、楊○○、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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