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莊建治
莊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莊建治邀同莊志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9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2年10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42,82
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莊志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志偉、莊│自民國92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342,825元│建治│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志偉、莊│自民國92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42,825元│建治│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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