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江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0號104年度易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42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江泉與共同被告 陳凱明 (另行審結)合夥經營尚鮮有限公司(下稱尚鮮公司),明知大陸地區生產之香菇、香菇絲等物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法」所列物品,依上揭規定應不得進口,竟與共同被告陳凱明、 余文豪 (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5月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購買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香菇、香菇絲等,以香港公司WINGTATTRADINGCO.之名義,向正利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利公司)申訂MAERSKWELLINGTON貨櫃輪之冷凍櫃艙位,佯稱所進口之貨物係冷凍剝皮魚(FROZENLEATHERJACKETFISH),實係自香港進口內藏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香菇170箱、壓縮香菇絲394箱、壓縮香菇340箱之冷凍貨櫃(貨櫃號碼:CGMU0000000號,小計904箱,毛重共23,182公斤)及內藏中國大陸產製之香菇205箱、壓縮香菇絲439箱、壓縮香菇50箱之冷凍貨櫃(貨櫃號碼:CGMU0000000號,小計694箱,毛重共19,068.5公斤)各1只。於同年5月17日,正利公司不知情之員工 戴秀玲 製作上開2只冷凍貨櫃之到貨通知,撥打電話聯絡尚鮮公司,並傳真到貨通知予尚鮮公司之被告張江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接獲線報,於同年5月19日,在基隆港東10號碼頭截獲上揭冷凍貨櫃2只,開櫃檢查扣得上揭中國大陸產製之香菇、香菇絲等物(總計1,598箱,總毛重共42,250.5公斤,貨物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江泉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
(二)被告張江泉係瑞德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瑞德公司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竟與瑞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許順安 (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德國產製之COMPLIMENT牌香菸1,420箱及越南產製HALO牌香菸640箱,以泰國商行KDLINELIMITEDPARTNERSHIP(下稱KDLINE商行)之名義向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申訂陽明海運公司與正利公司)聯營臺灣至泰國航線之HANSALUDWIGSBURG貨櫃輪之貨櫃艙位,佯稱所進口之貨物係鹽漬竹筍(BAMBOOSHOOTWITHSALT),實係自泰國進口各內藏COMPLIMENT牌香菸710箱、HALO牌香菸320箱之貨櫃2只(貨櫃號碼:YMLU0000000號、YMLU0000000號)。於同年9月23日,陽明海運公司不知情之員工 林晴瀠 製作上開2只貨櫃抵達基隆港之到貨通知,並於同日17時42分許將到貨通知傳真予瑞德公司。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接獲線報,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同年9月28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基隆港聯興貨櫃站使用之東岸碼頭截獲上揭貨櫃2只,開櫃檢查扣得上揭COMPLIMENT牌香菸1,420箱、HALO牌香菸640箱,共2,060箱(總計103萬包香菸,市價逾4,600萬元),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江泉涉犯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江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原審於105年7月29日判處罪刑,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繫屬本院在案。經查,被告張江泉已於105年11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原審未及審酌,爰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