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高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提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準備書狀送達被告之郵政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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