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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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戊○○被告乙○○
丁○○甲○○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林玫君~B法官鍾啟煌~B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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