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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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7號上訴人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文 被上訴人 黃金礅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部分非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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