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林阿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林阿員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釋明請求權基礎、陳明第三人 吳學敏 得請求之金額若干,聲請人得代吳學敏請求之依據為何及釋明如何依相對人土地之佔比計算得出請求金額。該裁定於10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