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24號再審原告 邱鏡明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再審被告 吳咨蓉 (原名 吳慧珠
吳冠賢 吳陳淑 吳和霖 (原名 吳冠明吳冠群 吳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再審被告「 吳姿容 」之記載,均更正為「吳咨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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