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涂張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水藤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77,680元(其中上訴聲明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12,195,200元,聲明第三項之上訴利益為10,18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