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 黃雅慧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