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陳俊嘉
被 告 蘇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民國10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上午11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博欽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