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343號
原   告  鄭郁芬
       鄭芬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238,6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用232,616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
部分209,44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2,877元【3,503,067元自民國101年5月8日起至宣
判日即101年10月17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3,503,
06720%163365=312,877)】。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2,666元【
3,948,556元自101年5月8日起至宣判日即101年10月17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3,948,55620%163
365=352,666)】。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73,137元
【17,613,345元自101年5月8日起至宣判日即101年10月
17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17,613,34520%163
365=1,573,137)】。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38,680元(312,877+
352,666+1,573,137=2,23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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