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7441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101年度
豐交簡字第363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
為「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
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
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然
該錯誤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