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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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張 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2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林芮伶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 涂正哲 │嘉義縣 朴子 │101年11月30日│27,000元│0000000│受款人:張││││巿農會││││慧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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