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趙李坤
號被告 蔡勝城
蔡勝地 蔡清地 蔡乃益
之5號 蔡財得
蔡建國
之5號 蔡張月娥
李清娥蔡玉雲
余任竣
林淑英 鄭根陽 蔡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92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元原告應有部分22392/65700=356,89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