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賴裕仁
1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本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零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