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洪舜偉 被告 吳孟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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