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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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花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書毓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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