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調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23號聲請人庚○○
乙○○甲○○戊○○壬○○丁○○丙○○
4之2己○○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等九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係不動產共有人相互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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