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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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張建華 被告 徐文博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107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整修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樓之房屋,但被告未依其專業施工,以致該屋受損,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及家人亦居住不安且擔心受怕,被告自應負擔原告所有損害,爰聲明:(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原告逾101年12月28日另擴張聲明請求損害賠償0000000元部分,因已逾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期日(101年12月21日),且本件附帶民事既經駁回,上開擴張聲明之請求,自應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