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吳煙松 被告 紀成穎 上列被告紀成穎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