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34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水成

被告 林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嘉義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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