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34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水成
被告 林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嘉義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