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 曹昌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心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之英文譯本。
說明:被告楊淑心為柬埔寨籍人氏,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且原告起訴狀已載明被告自始未曾入臺,故推定被告不識中文,原告應提出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以供被告瞭解原告起訴之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