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4號聲請人 余采 上列聲請人余采因與相對人 洪秀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余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秀鳳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正本2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