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58號原告 張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蒙均間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上被告 蒙均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因原告已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現於大陸服刑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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