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02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莊豐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