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偉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李彩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誤為「抗告」,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2,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