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5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金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394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提出債權人通知債務人行使契約加速條款之證明文件(依貸款契約書第四章第四款第六點有關加速條款之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乙方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甲方)。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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