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賴永峰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8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4月20日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
證據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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