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6至7頁之答詢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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