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