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之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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