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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