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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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甲○○
丙○○
Ca乙○○
02室以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由全體聲請人親自簽名蓋章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丁○○繼承系統表。
(一)各繼承系統表分別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包含: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往來書信、照片。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聲請狀或委託書。(聲請人住大陸地區)
四、經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聲請狀或委託書。(聲請人住香港地區)
五、經我國駐加拿大商務辦事處公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聲請狀或委託書。(聲請人住加拿大)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