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原   告  周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蓁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足資特定被告黃郁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陳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三、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房屋建物謄本及原告
  與訴外人 黃琍妍 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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