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84號
原 告 周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蓁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足資特定被告黃郁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陳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三、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房屋建物謄本及原告
與訴外人 黃琍妍 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