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762號
原   告 同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根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富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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