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215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鍾承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添松間 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