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215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鍾承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添松間 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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