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聲請人 吳禮酋 訴訟代理人應于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0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52│├──┼───────────────┼────────┼───┼──┤│004│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23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