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賢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銘賢前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7月
7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2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3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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