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字第5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陳湘怡 即 陳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
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