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3號抗告人 張昭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交,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