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林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慶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859元(計算式: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19.9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公同共有1/3=1,127,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