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 李宗政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劉育辰 律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兼送達代收人)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宗政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