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李英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李英慶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局111年9月12日16,720元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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